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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3〕13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3〕13号

  财政部: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执罚的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二、缴库方式和票据使用 

  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实行直接缴库,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财政部向被处罚对象下达《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对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对象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到期不缴纳罚款需加处罚款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加处罚款的通知,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收缴。 

  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数据文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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