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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磋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但对未过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法时,对于价格分值的占比却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分值可以任意设定吗。 答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留言编号:4527-36746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