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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物业服务项目,按87号令的第60条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请问现在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中,是否还需要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物业服务项目,按87号令的第60条规定,是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请问现在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中,是否还需要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认定?

财政部答复: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并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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