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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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