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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项分包的招标,可以指定品牌吗?

 当前有种情况,一些国有企业,在前项中了一个类似系统集成的标之后,要对项目包含的设备进行采购。根据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的管理规定,如果采购超过一定金额就必须使用招标方式。这就存在一个尴尬,在前项投标的时候因为必须要明确设备的品牌,导致后项在招标采购设备的时候,中标的必须是某品牌,否则前项合同就违约了。

     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就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招标的时候不能指定品牌。如果有些企业规定再严格一点,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只允许一家来投的话,整个招标策划就异常滑稽。

     滑稽的地方在于,由于一个品牌只能有一家投标人,所以招标想要成功,必须保证有三个品牌。虽然每次招标都不能指定品牌,但是每次都是前项合同使用的品牌的供应商中标。如果用大数据进行分析的话,很难摆脱操纵中标结果的嫌疑。还有,每次都有两家其他品牌其他型号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也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串通投标。属于典型的“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本来合法的事儿,非得用非法的手段解决

     其实招标人也很为难。前项明明已经明确品牌了,但是由于后项采购的时候必须使用招标的方式,所以才造成这样的尬尴局面。指定品牌吧,怕违反《招标投标法》;不指定品牌吧,怕没招到前项中标的品牌违反合同约定。两头为难。

     如何破局呢?

     个人有个不太成熟的想法,拿出来跟大家讨论。我认为,后项的采购,或者叫分包,必须是在满足前项合同要求下进行采购,否则违约,这个没得说。满足前项合同要求,即必须满足品牌要求,所以后项的采购需求不应该是采购某设备,而是采购某品牌的设备,所以后项招标的时候应当指定品牌。但是这个时候采购的性质就变了,由设备采购变成某品牌供应商(代理商)的采购。也就是说,由货物采购变成了代理商的采购。

     如果用这个思路采购的话,品牌就变成了采购需求,设备采购变成了代理商的采购,当然可以指定品牌,而这也是前项合同的约定。这样做既能保证不违约,又满足《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再也不需要两头为难了,是不是挺好?大家说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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