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根据770号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也就是说,此处的“等”字含义为煞尾功能,而不是列举未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仅指勘察、设计、监理,不包括其他。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等”字的含义有所误解,认为属于列举未完,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等咨询项目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勘察、设计、监理三者,而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