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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网站宣传资料能作为虚假应标的判断依据吗?

一、投诉事项

   某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会议室改造项目,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我司在质疑事项1中已说明,中标供应商所响应货物"音、频集成设备、现场 LED 显示屏系统"第七项"专业操作台"未标明规格型号。

    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18.2投标文件格式"及第18、19页"32.无效投标或废标"明确要求:"供应商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规格和型号",此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理应判定为无效。

    投诉事项2:我司在质疑事项2中已经说明,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第一项货物所示,响应货物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制造商品牌下的产品" DH - VCS -TS5200",我司在大华官方网址进行查证,其投标产品的品牌、产品型号与大华官网公示的品牌型号均完全一致,我司发现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品牌型号的产品却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曾多次发生令人费解的情况,评标专家于开标当天与我司法人电话联系,要求我司出具非恶意低价的相关说明。事实上通过成本核算,该项目的成本价仅为65万左右,而我司投标价为人民币1066666元,试问评标专家对于恶意低价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我司提交价格合理承诺函后,评标专家又以未提供管理电脑的具体型号为由判定我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称: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邀请本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协助答疑,评标委员会回复如下,专业操作台为定制产品,没有型号要求,满足相关技术参数即可。同时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经原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不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

二、投诉处理

   经调查:

   投诉的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专业操作台”属于定制产品,采购需求已列出了明确的技术规格要求;另评标委员会指出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未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的事项2,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资料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相关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反映的事项因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专家点评: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响应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的。投诉处理阶段,投诉人根据投标文件之外的材料主张中标人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需应承担举证责任。生产厂商官网中关于产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为产品是否实际符合招标要求的唯一证据材料,因为网站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客观性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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