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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认定问题

一、投诉事项

   某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A公司投标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属于恶意竞标,却仍被作为有效投标人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交钥匙工程项目,共包含954盏LED教室灯,318盏黑板灯,预算价975200元。本项目4家公司参与竞标,分别为A公司投标价190800元,B公司投标价945096元,C公司投标价格951456元,D公司投标价559680元。所有投标人平均投标价为661758元,次低投标价为559680元,A公司投标价格仅占项目预算价的19.57%,明显低于上述平均投标价和次低投标价。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评标过程中就A公司提供的低价说明是否合理,存在疏忽行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阶段存在失职行为。

   被投诉人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A公司投标报价过低这一情况对该公司进行询标并要求对该公司作出合理说明。随后,A公司对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所作说明可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所以没有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诉处理

   经调查:

   投诉的事项1,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的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要求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的报价进行了说明,该公司在规定时间作出了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的商议认可了该报价,在程序上并无问题。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专家点评: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9469-3581387”问题的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由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作出判断,质疑答复应参考评标阶段的澄清情况。

对于87号令第六十条理解有二点:一是看供应商提供低报价说明的合理性;二是评标委员会不作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只要供应商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就不能否决其投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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