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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应当对第三方材料真实性负责吗?

关键词


虚假材料;第三方材料;调查取证


案例回放


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中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Y公司质疑函,要求查证A公司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Y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经查,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X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报告并得分。财政部门发函至X检测机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根据X检测机构的函复,财政部门发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X检测机构实际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就该事项向A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A公司陈述申辩称,检测报告确实为X检测机构出具,其对检测报告真实性并不知情。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后续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引出


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第三方出具材料真实性负责吗?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三级主任科员杨涛娜认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方公司并不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A公司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A公司公章且A公司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且A公司也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相应的声明承诺。因此,其应当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材料负责。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大多数情况下,采购文件中会规定:供应商应该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案例中,A公司与X检测机构关于检测报告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还有从业人员向记者提问,对虚假材料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要核实吗?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科长曹毅认为,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即可,如需调取证据,应由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环节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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