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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件、加分条件吗?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的现场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一般而言,若涉及到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且需要安装的采购项目等,周围环境等客观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巨大,且在招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设置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对于采购需求比较明确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则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

对于需要设置现场踏勘环节的项目,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是不得强制现场踏勘,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或加分因素;二是应当明确现场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为保证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与,现场踏勘的时间应设定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之后;三是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四是现场踏勘信息应公开,针对现场踏勘过程中,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或异议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当汇总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包含未参与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得泄露提出问题或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名称以及影响项目公平竞争的事项。

为什么现场踏勘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现场踏勘不是法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此项作为资格条件的话,限制了不参加现场踏勘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什么现场踏勘不能作为实质性条件?

去不去现场踏勘不是投标的必要或前置条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有些投标人可能以前做过该项目,或因其他原因熟悉项目现场的位置、交通等情况,可能就不去现场踏勘,所以不能拒绝不去现场踏勘的投标人的投标,也不能作无效投标处理。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什么现场踏勘不能作为加分条件?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但评分项的设置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更要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设置现场踏勘作为评分项,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若以此作为评分项,大部分投标供应商为了得分不得不去现场踏勘,否则就没有优势。这无疑是增加了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特别是对外地的供应商而言。二是存在廉政风险。由采购人出具现场踏勘证明作为评分内容,可能会让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有更多的接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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