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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违反采购合同,所有成员都要担责吗?答:在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