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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要求,在招标文件的不同章节作用就不一样

 某食堂服务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有如下要求:

     1、总负责人一名,负责食堂统筹管理、人员配置及培训、服务监管提升等,要求年龄50周岁以下,有5年及以上同等规模团膳管理经验。

     2、服务经理一名,负责客餐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的培训和监管,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有3年及以上酒店管理工作经验。

   ★3、一名具备二级厨师资格证的客餐厨师,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红案白案厨师长各一名,要求具备厨师资格证,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服务员若干,要求年龄在18-30周岁、身高160以上,具备酒店服务等相关工作经验2年及以上;

     如果招标文件在其他地方并未要求提供厨师资格证,其实投标只要响应无偏离即可,不需要附资格证。这在近期保定市财政局的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也得到证实:


     但是如果这个要求出现在评标办法里,就不一样了。比如:

     1、客餐厨师具备二级厨师(技师)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得2分;

     2、红案白案厨师长,具备厨师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得2分。

     这个时候,即使招标文件在其他地方也未要求提供厨师资格证,但是专家在评审的时候,绝大多数都会看到证才会给分的。

     是不是有意思?同样的要求,只是因为放在不同地方,要求就完全不一样。

     其实从理论上讲,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投标人只需要承诺或者应答无偏离即可。而且,招标文件各部分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哪个部分的效力高于其他部分的说法。之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上述不同的做法,是因为大家都默认为在评标办法中的要求,都必须有证明材料来证明。而技术规范里的内容,大多数只需要响应无偏离即可。

     这也是因为缺乏一个招标文件编制规范的原因导致的。我认为,应该有一个编制招标文件的规范,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部分、证明部分如何设置有明确的标准,评审的时候也可以对照这个标准。这样的话,什么情况的投标文件可以认可,什么情况的投标文件不能认可,就有了清晰、准确、统一的标准来指导,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这个仅靠招标文件范本无法实现,需要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虽然很不容易,但我觉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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