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案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要有认证范围吗?
详细内容

【案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要有认证范围吗?

【案例一】体系认证证书中的认证范围必须与采购项目相关吗?


一、投诉事项

   智慧环保(环境监控和应急指挥中心)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软件开发能力:该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存在排斥其它投标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倾向性。本项目为软件集成施工项目,并非软件设计项目,项目挂网前已有设计公司进行了设计,要求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包含“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设计”,要求IS0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不合理,存在排斥其它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一软件开发能力:为确保本项目的软件系统开发与服务能力,投标人具有类似以下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投标人具有其中一个得0.4分,本项最多得4分。注:以上10个类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不重复计数,同一类型下具备多个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只按一项认定。该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存在排斥其它投标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倾向性。且第2、6项与本项目环保软件实施无关联。
二、投诉处理

   经调查并组织技术和法律专家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所需提供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评分办法中所需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范围问题:

 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的表述分三部分内容,即组织名称、地址、产品和过程。

 认证范围的确定(产品和过程):

 (1)认证范围的产品和过程必须在企业申请的产品和过程范围内。

 (2)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已有完整的生产和服务过程,并已有产品或服务交付顾客。

 (3)认证范围的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过程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如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等。

 (4)认证范围中每种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过程都必须有充分的审核证据证明其符合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审核证据之间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因素的管理,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认证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的管理,管理体系认证中不管是质量管理,还是环境因素的管理,或者是职业健康平安风险的控制,都是伴随和围绕着生产过程的,所以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范围的描述方式是:产品+过程。

【案例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属于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吗?


 一、投诉事项

 某单位法律咨询项目采购,采购方式为线下方式。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XXX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投诉人的响应文件被违规作无效响应的问题。经查,该项目采购计划金额为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第三条的规定,该项目系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采购,其采购活动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可以按照采购人的内控制度进行管理。投诉人的投诉为无效投诉事项。











【案例三】劳务派遣人员能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吗


一、投诉事项

   某单位敬老院消防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XXX年5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商务评分项,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要求提供投标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招标文件限制了劳务派遣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处理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经我局依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本项目敬老院消防设施提升改造需按标准通过验收,对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所需技术负责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不是临时性工作岗位,也不是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技术人员不适宜由劳务派遣人员担任。投诉不成立

【案例四】预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经检测合格后,才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这种做法合规吗?


一、投诉事项

 某单位春节慰问品羊毛衫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XXX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主要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羊毛衫样品”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投诉事项2,主要是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售后服务方案”的设置未依法量化的问题。

二、投诉处理

 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羊毛衫样品: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提供2套投标样品并盖章密封。由采购人把封存的预中标供应商(评审小组推荐排序第一)样品送至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投标样品全部指标项达到或优于其投标参数的,则确认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取消该供应商中标资格,......”。该项设置属于采购人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售后服务方案”为:“投标人均须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供货时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正常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不合体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提供的方案给予独立评分,每小项满分1分。每小项内容详细、条理清晰合理、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并合理可行的加1分;每小项内容一般、条理合理,能基本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并合理可行的加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满分3分。”,“详细、合理、一般”不是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的量化指标,该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五】采购文件中将带有CNAS标识检测报告设置为★项(实质性条款)合法吗?


投诉事项

 某中学AI智课智慧教室项目采购,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我司于XXX年6月1日在省政府采购网上收到质疑答复,根据质疑答复的内容,缺少附件一文件,没有找到对应的附件一品牌事实举证。

 投诉事项2:我公司接收到的质疑答复没有任何机关单位的盖章,对答复极其不负责。

 投诉事项3:对答复的内容我公司极其不满意,答复事实依据中明确写明,“实际上本项目的各项参数设置前均经过前期市场调研与详细论证,各厂家的检测报告均几乎包含了本项目的全部要求,可按下表查看附件证明材料。在检测报告中未提到的各项功能,各厂家也完全可以满足。”对产品的质量把控,通过举证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是合理的,但检测报告中没有体现,或者干脆没有检测的项,专家如何评审?那么答复中的所有涉及的未检测项,就是说明举证的这几个品牌就不完全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4: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举证真实,确定本次采购的常态化录播产品、智慧黑板产品具有品牌偏向性,答复中录播只给出了界面截图,截图我们分析后发现无法证明答复的几个品牌完全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

二、投诉处理

 本机关依法查阅与此采购项目有关的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在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货物需求部分,大量存在★设置,★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带有CNAS表示的检测报告,CNAS与CMA不同,并非强制认证,带有CMA标识的报告即可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具有CNAS标识并不影响相应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因此,将带有CNAS标识检测报告的货物需求设置为★项,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其他企业能力部分设置软件企业证书为加分项,经查,软件企业证书的认证标准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 002—2017)》,其中软件企业评估标准部分,4.3.1要求“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这一评分标准设置,存在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之情形。

 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对企业规范提出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体系认证证书、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加分项,本项目为智慧教室采购,核心产品为常态化录播主机,采购需求也主要为相关硬件设备等,对于各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的设置,应与采购需求相关,其中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见与采购需求相关。

 本机关认为,综合前述情况,某中学AI智课智慧教室项目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采购文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警告。

 3、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