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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概算文件在工程总承包(EPC)固定总价合同变更计价中的作用

本文以EPC固定总价的房建项目为例,可能不适用于市政项目。

1、在合同中是否要约定概算作为合同变更界定的依据?


说出来也许设计院的同事会嗤之以鼻,但是目前接触到的概算,质量极差,除了概算本身的质量外,初步设计的不到位也是很大的原因。概算不是缺漏项就是工程量错误,而且经常会有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此质量的概算难以反映项目实际需要的工程量,所以不建议作为合同变更界定的依据,事实上大部分合同也未将承包范围、变更条款与概算挂钩。

变更该如何界定?


依据国家相关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省市相关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发包人要求为准来界定。可是小编目前遇到的众多EPC合同中的《发包人要求》都是支离破碎,很难适用,于是导致合同变更条款形同虚设。
这时候合同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来确定哪些属于变更。这时候大家想起概算,毕竟概算是个有量有价的东西,可以跟施工图做个量化对比。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使用概算呢?

概算在变更界定时的作用


在合同没有约定以概算作为合同变更依据的情况下,即便用来界定变更,也只是参考。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概算是不存在的。
在《发包人要求》基本失效的情况下,初步设计去充当《发包人要求》的作用,初步设计成为界定变更的依据,这可能会比较顺理成章些。但招标控制价是依据概算制订的,中标价也跟概算有关(逻辑上来说中标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测算),但事实上,可能只是考虑了下浮率。这时候概算又变成一个很重要的依据,尤其初步设计与概算存在较大冲突的情况下,这时候参考概算来界定变更也不失为一种不错的考虑,但还是要结合合同变更条款,绝对不是简单的将施工图预算和概算做一个量差。

概算在变更计价时的作用


很多合同的变更计价条款可能会约定变更部分按预算定额组价计算,但是很多造价人员在计算变更前造价的时候会直接把原概算文件中的相应造价作为依据。小编认为这样可能不合理,首先,按合同要套预算定额,能套预算的不能再去想概算的事。对于那些不能套预算定额的项目,只能考虑概算,例如混凝土部分,初步设计中并无配筋,只能套概算定额。但也不应简单的从原概算文件中找价格,应该重新算量组价,因为从合同上来说原概算文件是不存在的,何况原来的概算可能有错误,这里要注意允许使用概算定额不等同于允许使用原概算。
说来说去,有点乱,概算跟合同没有关系,实际操作中又不得不拿出来用,这也是从施工总承包发展到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没有理顺的一环,工程总承包下《发包人要求》原本应该发挥施工总承包下《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但目前看来还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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