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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成品窗帘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可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吗?

关键词


窗帘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功能


案例回放


某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窗帘,采购预算120万元。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质疑、投诉B中标人提供的成品窗帘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内,不能享受加分。


据了解,B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认证单元“装饰材料”包含“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制成的成品和面料产品,认证产品名称为成品窗帘。但B中标人不是该成品窗帘的生产厂家,无法提供生产窗帘原料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此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环境标志产品适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项目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成品窗帘虽被认证机构认定为环境标志产品,但并未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能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吗?


专家点评


南京工程学院招投标与物资采购中心招投标管理科科长操天明认为,根据18号文规定,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名称为“成品窗帘”,并不在《品目清单》第29项的 “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的名称内,因此不能享受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得分。


据窗帘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介绍,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的采购只能由生产产品原料的厂家来申请符合《品目清单》规定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B中标人不是生产厂家,不生产原料,其提供的证书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根据认证机构复函确认的内容,B中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仅代表认证的产品为成品窗帘,不代表制成成品窗帘的原料也通过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就B中标人提供的证书而言,颁布该证书的认证机构虽为官方认证机构,但成品窗帘并不在《品目清单》内,B中标人仅提供窗帘成品,不具有原料生产能力,是不能享受优先采购政策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可“生搬硬套”。招标文件里的评审因素应当是与采购标的相关的、可执行的。本案例中,采购的成品窗帘并不是《品目清单》里的内容,不可以享受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即使组成窗帘的部件都具备了《认证证书》并在《品目清单》内,也无法享受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还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那B中标人提供的证书材料是否为虚假材料?曹石林认为不能由此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因为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在成品窗帘采购中无法落实,供应商也无法分辨招标文件要求的政策能否实现,因此不能认定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相关项目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冲突,《品目清单》只有布料,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为成品窗帘,属于文件瑕疵,而非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法规适用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品目序号:29名称:A07010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依据的标准:HJ2546纺织产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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