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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关于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可以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成立合同预约,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就是承诺,既然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生效,则如无其他情形,此时合同成立且生效(需要依法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生效的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从实践来看,招投标双方结算合同款的依据一般为签订的书面合同,故中标通知书并非双方确定最终权利义务的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已经明确无误地载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也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以专门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订立合同书,该规定是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招标文件一般也约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故实践中第一种观点比较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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