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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型企业控股子公司如何划型?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关键词 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 案例回放 2021年1月, 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实施新冠肺炎储备物资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1562万元(01包:104万元;02包:130万元;03包:463万元;04包:45万元;05包:260万元;06包:355万元;07包:205万元),超过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类型为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大型企业某省外贸集团C控股子公司D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响应,并在01包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为小型企业并中标。财政部门随后在监督调查中发现,D公司实际为中型企业,并认定D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D公司处以01包采购金额(87.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3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1.大型企业C省外贸集团控股子公司D到底如何划型? 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D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母公司合并报表的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同时各独立法人子公司也可单独分别划型。本案例中,某省外贸集团C已经明确属于大型企业,其独立法人子公司D也可以独立划型。从财政部门的调查来看,D属于中型企业。 问题二:但是,D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作为中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呢?答案是否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因为D是大型企业C控股子公司,因此无论D的划型是什么性质,均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具体到本案例,如果D按照自己真实的中型企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归于无效,也就是说:D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竞争;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但是,D01包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为小型企业,就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财政部门的定性和处罚都是合规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