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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信息化项目总集成商可参加该项目采购包投标吗?

关键词


供应商资格条件;总集成商;采购包投标


案例回放


某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网络设备采购包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甲采购包)公开招标,该采购包最高限价为6042万元。招标文件载明“3.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经评审A供应商以5188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不满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2021年12月6日,A供应商也在该项目总集成服务包项目(以下简称乙采购包)中中标,招标文件显示总集成服务范围为“承担总体技术审核与实施,负责项目整体的深化设计,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与集成工作,实现技术、管理、服务及实施的统筹工作,同时承担门户集成、信息网络集成、综合布线、运维软件等开发与部署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投诉成立,A供应商不具备中标资格,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问题引出


信息化项目的总集成商,可以参加该项目采购包投标吗?


专家点评


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认为,采购人在采购信息化项目总集成商时要明确总集成商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如果总集成商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其他采购包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时,总集成商不能参与该信息化项目其他采购包的投标。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提醒,信息化采购项目招总集成商和其他采购包供应商时,尤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操作,总集成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在王其光看来,这要求采购人划分采购包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情况,通过设置“兼投不兼中”等规则,以防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与该项目其他采购包的采购活动。


“这是基于公平竞争考虑,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为某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且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因此,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类似本案例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新疆国投丝路信息港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总监李锐告诉记者。


具体到本项目,2021年12月6日,A供应商在乙采购包中标,总集成服务范围为“承担总体技术审核与实施,负责项目整体的深化设计,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与集成工作,实现技术、管理、服务及实施的统筹工作,同时承担门户集成、信息网络集成、综合布线、运维软件等开发与部署实施等工作”。蒋宜剑提醒,虽然这个总集成服务也是项目的一个采购包,但其负责为该项目提供整体的深化设计、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与集成等工作,自然包括甲采购包。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A供应商在乙采购包的总集成服务属于“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因此A供应商就不能再参与甲采购包投标了,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被认定为无效,自然不具备投标资格。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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