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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答: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保证竞争充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参与响应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不少于3家,否则只能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中,有三种情形响应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一是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是单一来源采购可以为1家供应商;三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2家。


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实践中有四种解决方案:一是在确保项目进行的前提下,修改采购文件,适当降低供应商资格条件;二是适当延长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三是拓展采购公告的发布渠道;四是可以改用采购人、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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