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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结束后发现中标人资质造假,该作何处理?

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结束后发现中标人资质造假,该作何处理?

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弄虚作假方式除以他人名义投标外,还包括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行为。

若项目尚处资格预审阶段,以弄虛作假方式,骗取投标资格无效,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合格申请人。若在项目评审结束后才发现弄虚作假, 除了取消其中标资格外,骗取中标的行为是应受惩处的违法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前者包括因骗取中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后者如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由于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因该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 则”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 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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