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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繕等。在“新建、改建、扩建”之后加上“及其”用词,也就是说只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在“建设工程”范围之内,也就不在强制招标范围之内。

就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政府釆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有具体规定,明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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