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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吗?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但采购学园采编部近日接到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咨询,咨询问题大致都是:上述政策是否有变化?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也应当享受扶持政策?这让采编部倍感诧异。 详细询问来龙去脉之后,原来是部分自媒体对财政部今年4月发布的《第一千八百八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进行了误读,进而造成了很多政府采购从业者对中小企业政策的误解。为弄清事实和真相,记者进行了梳理和调查。 “未提供有效的声明函”和“未提供声明函”,是一回事儿吗? 结合该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及其涉及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公开资料,记者简要还原了该案例的经过。 2022年12月,“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礼州镇一级乡镇模块化消防站及安装部分项目(第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布,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结果公告显示,本项目有两家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均为“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其中一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贵州蔚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出质疑,之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有三项:1.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不合理,2.其应当通过资格审查,3.中标价格过高。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从上述经过可以看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审查的内容。记者电话联系了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但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向记者透露该项目资格审查阶段的细节,只说可从相关公告了解情况。 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为“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语义上理解为,提供了声明函,但声明函不符合要求。声明函如何不符合要求,不得而知。 但某些自媒体在此处进行了主观臆断,认为就是投诉人未提供声明函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比如某篇题目为《财政部: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也应通过资格审查》的文章中提到:“贵州蔚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结果不服进行了投诉,在评标中他因为没有出示中小企业证明函而通过符合性审查,该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可以通过审查。”且文章作者连基本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都分不清,专业性堪忧。 事实是,投诉人提供了声明函即符合要求,但是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错了,因此中标结果公告会显示 “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中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因此, “不提供声明函也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显然错误的。个别自媒体在未明确公告相关细节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极为不专业。 46号文和87号令有冲突吗? 在上述错误结论的基础上,某些自媒体又推导出了更加荒谬的结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事实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与87号令没有冲突。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规定禁止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目的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46号文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要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数据,为的就是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型,以确定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同样是为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因此,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可以通过资格审查,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