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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的同类项目业绩和管理团队的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歧视供应商吗?一、案例综述 深圳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深宝财购〔2022〕27号)显示,“宝安公园安保服务项目”评分要求,安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公园或广场的安保服务经验,要有管理超过50人的安保队伍的经验。有供应商认为这一评分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准入或者加分条件的规定,而安保队伍超过50人的评审标准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属于歧视供应商。 宝安区财政局经过调查后判定,50人并非是对投标企业从业人员的限制,而是对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能力的考量,同时招标文件中不考察投标人的总体从业人员规模等因素,因此不存在与财政部令第87号令、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违背的情形。 而评分项设置“公园或广场类”服务项目经验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同时这个要求也不是针对投标企业的,而是针对项目负责人个人能力,同时也不限制项目负责人积累相关经验时的供职单位,因此不存在对企业的限制,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因此,宝安区财政局判定驳回投诉。 二、案例总结 由此可见,无论是业绩还是人数的要求,第一是要符合项目的要求,第二是不能针对企业,只能考量特定人员的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