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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厂家信息填写错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某一项目采购过程中,投诉人就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企业相关数据不准确一事提起诉讼,经调查,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相关数据与真实数据不符,不属于小型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最终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1、项目概况
2022年5月9日,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5月31日,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并于2022年6月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2、投诉情况
四川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汇合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库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20120220133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太仓艺斯高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倍爱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宏诚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金西盟(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三家制造商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内容不符。因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应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扶持政策,但该公司通过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了前述政策,属于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中关于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数据不实,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成立;投诉人其余投诉内容不成立。
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除苏州翊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还有三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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