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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办法设置常见错误

一、评分标准中为什么不能设置区间分?

在政府采购中,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一个是确定的数值,而不能是区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有些从业人员喜欢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区间分值,可能是误解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区间的意思,也可能是引入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做法。但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两套法律体系,政府采购中是不允许设置区间分值的。

二、协会颁发的证书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我们来看看某协会AAA信用证书的申请和评选的条件就明白了。要求“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三年内没有受到部门的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成立不到三年的新企业是无法拿到这个证书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把这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对于成立不到三年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质上是因为这些协会证书的申请条件对中小企业有限制,而不是单纯的排斥协会的证书。如果某个协会的奖项证书是针对全国或者全行业,奖项的申请条件也没有对中小企业的限制,作为评审因素也是可以的。当然需要跟采购需求相关,且分值不宜过高。但是在现实中,这样的协会奖项几乎没有。

三、强制性标准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诸如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这些是产品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不满足,产品就不合格,也就不能到市场上销售。如果作为了评分项,就意味着不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的产品很可能会中标。不合格的产品,怎么能中标呢?

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强制性认证或标准,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只有满足和不满足两种情形,不能被量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四、资质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如果将施工资质作为评分因素,那么没有资质的企业仅仅是被扣掉相应的分值,很有可能会中标成交。没有资质的企业,怎么能中标成交呢?所以,资质在采购文件中必须作为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分因素。

施工资质等级高,并不意味更优秀。施工资质等级高,只是说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更大一点,并不意味着施工质量就高。其他行业的资质也都是如此,划分资质等级,只是一种市场准入管理,而不是用来划分企业的优劣。所以,资质等级属于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要素,也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

五、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法律禁止的是特定的专利,并没有禁止不特定的专利作为评审因素。比如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供应商具有XX类且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有一个给1分,最高得5分”。这样规定没有指定特定专利,法律没有禁止。

但即便这样,不特定专利作为评审因素还是要慎重。专利作为评审因素,仅限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服务项目(比如科研类)。这类项目中,供应商的专利和他的服务能力是有一定关联的。而一般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应把专利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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