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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诉人撤回投诉后,财政部门可以终止调查处理吗?

案例 | 投诉人撤回投诉后,财政部门可以终止调查处理吗?

关键词


虚假材料;撤回投诉;行政处罚


案例回放


某保洁服务项目,A公司在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后向财政部门投诉中标供应商B公司涉嫌合同造假。为了核实B公司是否存在合同业绩伪造问题,财政部门向该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去函了解,该公司复函表示没有与B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公司内部没有合同所署的某工作人员,且没有向B公司支付合同金额。据此,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但是,该项目因投诉人已经申请撤回投诉,所以财政部门终止了后续投诉处理程序并针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B公司投标所提交的3份《保洁服务承包合同》均属伪造。最终财政部门对B公司作出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投诉人已申请撤回投诉,财政部门是否应终止调查处理?


专家点评


“因投诉人已申请撤回投诉,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终止该项目投诉处理程序。针对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湛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曾翼说,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坚守诚信不仅是投标环节的义务,也是配合政府采购活动应履行的义务,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对提供的材料承担审慎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记者咨询,如果投诉人向监管部门递交投诉函后,在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又递交了撤回投诉函。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是否有权利再次提起投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告诉记者,只要在投诉有效期内,可以重新提起投诉。再次投诉一定要注意时间。


如果投诉人由于自身原因撤回投诉,会被认定为恶意投诉吗?会有不良记录吗?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刘锋告诉记者,投诉人不会有不良记录,根据9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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