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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地”模式是否触碰了隐性债务红线

“做地”模式是否触碰了隐性债务红线

一、“做地”模式的底层逻辑

做地”模式,主要来源于广州的“做地十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12号)和郑州的《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政文〔2021〕57号)等地方性文件,主要实施边界:


其中,广州的“做地十条”主要内容分析:

1. 做地和土地收储相分离,将土地整理各项前期具体工作独立开展,形成净地后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交储。
2. 政府认定国有企业作为做地主体。
3.做地主体自主筹集资金,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七通一平”,将“生地”做成“熟地”交由政府收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企业债、公司债等其他金融工具对做地主体予以做地资金支持。鼓励社会机构设立做地专项基金,支持做地主体融资。
4.政府以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向做地主体支付收储补偿款。
5.可将做地与土地开发建设一并通过公开招商选定做地主体,做地主体在完成前期各项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
6.赋予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TOD)盖板以下综合用地的地价优惠。
7.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超过一定比例,政府可以行使强制征收的权力。

其中,郑州的轨道交通周边土地做地政策,主要内容分析如下:

1.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地块和筹资地块的做地主体为郑州地铁集团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批准的做地实施方案与郑州地铁团签订做地协议。郑州地铁集团负责将土地从 “毛地”“生地”开发整理成 “净地”“熟地”。

2.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33%计提事项后,剩余67%的本及净收益全部拨付做地主体

3.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主要是指结合轨道交通车辆段、停车场、区间、站点及附属设施,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及周边地块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

4.由做地主体郑州地铁集团提前垫资实施的为综合开发使用的地上、地下主体工程计入预留工程建设成本,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二、从土地储备看做地模式的合规性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主要的实施边界:
1.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名录制管理,每个区县限定一个土储机构。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包括自然资源和财政双库。通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主要包括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平整。
2.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地方国企不得从事。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3.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4.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已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可用资金的孳息,隐含贷款已被禁止,债券在实操中也被禁止。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除了可以用于土地储备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需要使用的领域: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
5. 土地储备资金运用方向: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存量贷款还本付息;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
6.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土地的前期开发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实施。
7. 鼓励地方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如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取得合理回报等。
主要的有效的政策体系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关于土地储备有关事项答复意见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21〕15号)等。


综上所述,做地的底层逻辑和内涵与土地整备类似,只不过土地整备主要运用于规划已经调整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尚未完成土地收储流程的土地,而做地则不限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储备范畴的项目都使用做地政策,做地政策本质上是将土地储备环节需要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前期开发交由地方国企实施,将做地与二级开发一并招商,实现土地开发的一二级联动。当然郑州的做法没有涉及一二级联动,而是通过土地出让金的留存并拨付做地主体实现做地主体的资金平衡。

有关做地的合规性,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无论是广州的做地还是郑州的做地,都没有违背土地储备环节的管理要求,即做地主体整理完的土地还是要交由土储机构收储以备供应,存在疑虑的的环节是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支付于做地主体的时限和做地主体的融资是否对应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如果政府按预算支出、支付时限控制在1-3年、完成整理任务就能付费、做地企业融资又不仅靠土地出让收入还本付息。基本上是不存在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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