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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能改变评审结果吗?

这三种情况能改变评审结果吗?

一、考察供应商可以改变评审结果吗?

判断一家供应商是否资质合格、能否契合用户需求,可以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其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的作用在于核实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履约能力怎么样,这对政府采购风险的防范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考察被用来改变评审结果,这就跑偏了。

如果在考察中,发现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与其提交响应文件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不一致,考察结果与评审结果不一致,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些情况下采购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决定是否组织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而不能仅凭考察结论,就直接否决评审结果。采购人更不能以考察为借口,达到否决法定中标候选人,选定自己意中供应商的目的。

二、重新评审,磋商小组可以改变原成交结果吗?

对于采购实战中常常出现的程序性瑕疵,既可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又可以避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造成的效率低下,兼而有之的解决之道是什么呢?重新评审为此应运而生。

在评审报告签署前的复核阶段,评审结果需要修改的,应现场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评标委员会只有在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时发现原评审结果存在错误,才能直接改变原中标或成交结果。而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在法定重新评审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发现错误,应当报告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而不能直接对原评审结果作出改变。本案例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也是因为出现了214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并不是基于出现质疑后的配合答复。因此,磋商小组在发现错误后,不能直接改变原成交结果,而是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请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效结果无效。

三、评委会共同签字就可以改变评审结果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当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评标委员会,都不能随意修改评标结果。那么,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委会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能不能组织原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改的呢?

我们知道,当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除非出现了可以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

召集评委会成员签字改变评审结果,实际上是组织了重新评审。代理机构以工作人员要求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修改评审结果,这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也不能改变评审结果。

延伸阅读

采购人代表“自作主张打分”,采购单位能否拒认中标结果?

集采机构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采购人单位同其委托授权的代表之间出现的意见不一致、采购人对于其授权代表促成产生的结果不予确认,该怎么处理?业界基本有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一:评标过程无瑕疵,采购单位与张某的委托代理纠纷应另案处理,若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结果即视为确认中标结果。

观点二:采购单位的诉求有其合理性,张某在评标过程中“自定乾坤”的行为未体现保护采购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初衷,集采机构应对此予以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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