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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这里的特定公共服务有没有什么界定?我市有个视频监控系统(含有大量货物)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这里的特定公共服务有没有什么界定?我市有个视频监控系统(含有大量货物)建设项目,采购人把他确定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品目按照服务类项目招标 ,采购人认为该项目建成后可以更好地提供城市管理服务,定性为公共服务,认为属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 ,请问这种认定对吗?还有在本次招标项目中采购人把项目定位服务类可以吗?

答:1.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特定公共服务。         
    2.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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