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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 ,组织质证会的时间是否可以予以扣除,即质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的30个工作日内?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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