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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能通过资格审查吗?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原则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评审专家在评审中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时,只要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


因此,我们认为,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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