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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未提供行政处罚、诉讼记录,评标专家通过网络查询或第三方机构发现类似处罚、诉讼记录,是否可作为评标依据进行否决投标?中标人被投诉存在行政处罚、法律诉讼,是否要核实并重新组织评标?

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都应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对投标进行评审。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借助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对投标的评审依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果招标文件已经规定,评标专家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查询投标人的行政处罚、诉讼记录,并且明确具体网址和查询时限,这样查询的结果是可以作为评标依据的。否则,就只能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如果证实投标人未如实提供行政处罚、诉讼记录,而这些行政处罚、诉讼记录可导致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否决其投标。

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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