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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共3家供应商投标,评审过程中判定其中1家投标无效,是继续评标还是废标重新采购?

答: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符合条件的话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竞争性谈判,否则应当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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