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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串通投标案例分析|节选《治理串通投标研究》

自然人串通投标案例分析|节选《治理串通投标研究》

自然人串通投标案例分析



      按 语


自然人在没有资质、专业队伍、技术力量的前提下,通过借用资质组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让项目获利,这是在市场管理极其薄弱的情况下出现的串通投标现象,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完全没有保证,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案情回放


湖北省HS市柏某甲犯串通投标罪。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柏某甲想参与湖北省HS市一还建楼五标段项目的投标,因其没有建筑单位资质,遂找到XL公司经理王某某,提出借用该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双方约定由XL公司找两家单位一起进行围标,让该公司中标后交给被告人柏某甲承建,由被告人柏某甲向该公司交1.5%的工程管理费。王某某同意后安排公司员工方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标事宜,方某联系HS市YZ建安公司和DY市XJ公司共同参与围标。后因XL公司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过多,不能再由其公司中标,只能参与围标,被告人柏某甲找到DY市XJ公司董事长冯某甲,要求由该公司中标,再交给被告人柏某甲承建,冯某甲提出如由其公司中标,被告人柏某甲需向其公司交纳1%的工程管理费,被告人柏某甲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柏某甲与该公司出纳冯某乙约定,由DY市XJ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20万元投标保证金和200万元经济实力证明金,被告人柏某甲支付利息。同时,被告人柏某甲分别转至HS市YZ建安公司及XL公司各220万元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和经济实力证明金。由于三家投标和参与围标单位的商务标书的报价均由方某负责制作,方某故意将DY市XJ公司的投标价做到最低,2012年12月31日该项目开标,DY市XJ公司顺利中标,中标价为10,943.64万元,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柏某甲承建。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柏某甲进场施工,做好了前期施工设施。同年9月,被告人柏某甲因资金不足,将百花还建楼五标段项目以480万元前期费用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余某。经鉴定,被告人柏某甲在这一还建楼五标段项目中获利15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鄂0204刑初90号


此案分析


a.自然人柏某甲借资质挂靠企业投标,联系几家企业陪标,借钱支付利息,中标后又无经济实力施工经营,转让部分项目施工经营权。总造价10,943.6万的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投标过程如同游戏,说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混乱局面。

b.挂靠企业只需要交纳1.5%的管理费,说明企业经营环境比较严竣,企业管理比较混乱,为串通投标者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空间。

c.几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低者即能中标,说明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比较简单,监督管理形同虚设,串通投标者操控起来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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