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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想修改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可以通过澄清更正吗?

答:这种情形属于变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通过澄清方式进行变更,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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