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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串通投标的情形吗?答:可以。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来写。可以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七条,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存在串通情形,其投标或响应文件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或者编制或提交响应文件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或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