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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竞争性谈判项目一般不需要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方可提供样品。对样品的评审一般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样品进行评审打分,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的是类似低价成交原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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