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F+E >> 问答:F+EPC模式
详细内容

问答:F+EPC模式

问答:F+EPC模式

问题一:什么是F+EPC模式,其具体内涵是什么?



F+EPC模式是在EPC基础上衍生的融资建设模式。EPC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规定,承担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营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项目模式。


F+EPC模式,由项目业主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承包方,由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融资以启动项目,以及承揽EPC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业主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合作方支付费用。



问题二:F+EPC模式的回报机制通常如何设计?



F+EPC模式的回报可以拆分为“F”的回报和“EPC”的回报。两部分的回报可以单独约定,也可以合并归结到工程总承包范畴。付费周期可以在EPC总承包建设期内全部支付,也可在建设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完毕。


1、“F”的回报。


参照投资收益标准,基于F+EPC模式分类不同,可由业主方支付,也可以从合资公司股权投资中获取分红收益。


债权融资+EPC模式下


社会资本方向业主方提供建设资金,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EPC总承办费用。


股权融资+EPC模式下


社会资本方与业主(或其指定代表)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筹措资金给业主方用于支付EPC总承包费用。


2、“EPC”的回报。


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酬金合同,由业主向EPC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工程费用。



问题三:F+EPC模式主要风险体现在哪里?



“F+EPC”模式充分发挥了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过程的竞争优势。但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F+EPC模式的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最大合规问题在于改模式涉嫌构成政府方违规变相融资举债


2019年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明确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垫资实施。2021年8月20日,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28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采用“授权-建设-运营”(ABO)、“融资+工程总承包”(F+EPC)等尚无制度规范的模式实施项目,存在一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问题四:如何防范风险,合规运用F+EPC模式?



F+EPC模式的合规运用,最主要的就要剥离其与政府方挂钩因素,落实企企合作。具体从立项主体、资金来源、项目获取等角度分析。其一,政府不能作为项目立项主体,由企业作为项目的立项主体。


“F+EPC”转化为“社会投资人+EPC”,由企业作为业主招标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不再与财政支付或担保相关联,达到完全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


如果立项主体是本级国有企业,其必须与政府融资职能脱钩。其二,投资人要靠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回收投资款、归还垫资。因此,项目应当是本可以实现自平衡的经营性项目或综合项目,通过项目自身运营获取收益,覆盖全部或大部分建设成本。其三,地方政府将公共项目指定或者授权由企业来操作实施,需要适当考虑项目授予的合规性问题。比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需要由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