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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独的装修(如某政府办公楼进行改造装修后继续作为办公楼使用)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即使金额超过400万元也可不用公开招标,而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独的装修(如某政府办公楼进行改造装修后继续作为办公楼使用)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即使金额超过400万元也可不用公开招标,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比如某中央直属单位计划对原办公楼进行部分翻新和局部改造,预算金额800多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