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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采用竞争性谈判,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吗?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政府采购装修项目,应当用什么采购方式?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发布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当然,也可以用后来出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就是说,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政府采购装修项目,即便预算金额达到5000万元、一亿元,也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需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吗?答案是不需要批准。更值得注意的是,采用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来邀请供应商,不需要发布公告。 有人会觉得不可思议,金额如此大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居然不需要批准,还可以自己推荐供应商,会不会有指定供应商的嫌疑?或者采购人、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串通的风险?从而浪费财政性资金?事实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这样操作,不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就是说,只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再说,工程项目也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说法。至于采用推荐供应商,按照7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只要确认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合法性,采购人就可以自主选择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没有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