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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请问,服务项目如何量化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解释: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货物项目是现成的、肉眼可见的,服务项目则是边做边交付,是基于承诺的。所以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几个因素。同类合同业绩和团队的经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服务项目需要从服务团队人员配备数量、主要人员经验、同类合同业绩、服务内容、质量要求、验收方案等几方面设置评审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服务团队人数,主要人员的从业时间、职称、业绩,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以政府采购培训服务项目为例,采购人从前期培训大纲研发专业水平、资深讲师挑选、课程录制、剪辑包装质量、系统功能实现的顺畅、售后服务人员数量及每天服务时长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每一项评审因素都要有量化的数字,如培训讲师的从业时间(如从业10年以上)、政采培训时长等因素都要有量化,可衡量化的描述。这样如此量化细化的规定,便于供应商响应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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