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的子公司参与在该电子交易系统招标项目的投标是否一定无效不一定。 法律依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法条解读 本条有两个关键词:一是“与该机构有控股或管理关系”;一个是“可能影响”。 “与该机构有控股或管理关系”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平台运营机构控股或管理投标人;一种是投标人控股或管理平台运营机构。 “可能影响”要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可能影响”来理解。简单一句话概括就是:即与平台运营机构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投标存在可能影响或可能不影响公正性的,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已经影响公正性,按“不影响”原则处理,在无其他瑕疵情况下,投标有效。 理解这个问题,我们还可能从传统的纸质招标中得出相同的结论,在传统纸质招标情况下,与招标人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原则上可以参加投标,除非因为该投标人的存在明显影响公正性的情形,否则投标有效,如果仅是将纸质招标改成电子招标,原来可以投标的人就不能投标了,这不符合逻辑,因此应当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可能影响”来准确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