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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五-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未量化、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一、关键词: 二、案例要点: 某公司在代理赣州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市市直中学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及网上巡查系统维保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发现存在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等问题;在代理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发现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等问题。 三、基本案情: 根据2019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了某公司作为检查对象,经检查小组对该公司提供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多项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其他方采购。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四、处理理由: 某公司被检查的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五、处理结果: 责令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