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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四-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理解错误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质疑前置、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废标。 二、案例要点: 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康区财政局同意赣州市南康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019年度空调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废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该项目作废标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赣州市财政局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该政府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基本案情: 某公司对南康区财政局同意一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1.申请人错误理解了招标代理公司对第三人(参与该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质疑答复中的权利告知内容,未经质疑程序直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招标代理公司在认定第三人(参与该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为有效质疑后,以报告形式直接建议被申请人对本项目进行废标,被申请人在报告书上签署同意废标意见。 四、处理理由: 1.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2.招标代理公司在认定第三人(参与该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为有效质疑后,应判定该质疑成立后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再分别根据“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购活动”、“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3.被申请人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意废标,但并未对其查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后续处理,属于主要事实审查不清,证据不足。 五、处理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该政府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政府采购质疑是提起投诉的前置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不能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政府采购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废标应适用法定的废标理由,不得滥用废标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