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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答:因该供应商只获取了谈判文件,没有参与谈判,成交结果并未损害到该供应商的权益,可以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但不能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