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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购买服务项目,仅有2家供应商响应,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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