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概念定义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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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授权作为评审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在上述法规中,明确了表示除进口产品外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以评分的方式进行体现,是否违反了上述法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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