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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两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直接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不可以。如果该项目不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不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再次论证采购需求等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时可采取推荐供应商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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