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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需说明合法理由,需要一并公告理由吗?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没有特殊理由,采购人应当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第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是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重新评审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候选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情形下,采购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至于未按评审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如果能公开不按顺序确定的理由,不仅能对采购人形成更好的约束,也能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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