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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有误,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没有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参加投标的A供应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是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46号文颁布实施后,同日失效)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的。评标结束后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公告中标结果和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投标无效,采购人应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顺延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发现A供应商确实没有按照46号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顺延B为中标供应商并报告财政部门。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自己投标的货物确实由小企业制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导致自己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从而错失商机,要求采购人废标重新采购。


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投标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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